“老人与儿童相撞离开遇阻猝死案”,司法裁判给见义勇为者吃“定心丸”
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发挥着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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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与大家分享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小案大道理”栏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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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骑车与儿童相撞,儿童受伤倒地,老人欲离开遭阻拦后猝死,劝阻者该担责吗?
案情回顾
老人骑车与儿童相撞,儿童受伤倒地,老人欲离开遭阻拦后猝死,死者家属将热心劝阻者孙某、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40万元。2019年12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该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劝阻者及小区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庭审现场
2019年9月23日,在信阳市平桥区某小区南门广场上,小区业主郭某骑自行车与一名男童相撞,致其受伤倒地。同一小区的业主孙某见状上前阻拦意欲离开的郭某,希望其等待男童家长赶来共同处理此事,双方遂发生争执。在孙某报警等待处理中,郭某倒地不起,孙某拨打急救电话,郭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郭某的家属将孙某、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的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双方虽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言语并不过激,亦未发生肢体冲突或其它超出必要限度的行为。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郭某自身患脑梗、高血压等多种疾病,事发当月曾在医院就医,事发前一周出院。孙某阻拦行为与郭某死亡后果虽先后发生,但孙某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死亡的结果。
孙某对郭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虽孙某阻拦行为诱发郭某情绪激动,但事发前双方不认识且孙某不知其病情,阻拦行为目的是了保护儿童利益,不存在侵害郭某的故意或过失,对其死亡无法预见。且在郭某倒地后,孙某拨打急救电话予以救助。综上,孙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郭某的死亡与小区物业公司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小区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发生事故后,郭某应当坦然面对,勇于负责,理性处理,孙某的阻拦行为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要求孙某、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大V点评
苏航:让正义不再瞻前顾后
一份德法交融的判决,让正义不再瞻前顾后,匡扶公道,无须多想。我们的司法裁判早已摆脱“和稀泥” 的纠缠,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得出了与主流价值观相同的结论。由成文法确定、司法施行的法律之治,与平常百姓日用不竭、须臾不离的道德之治,殊途同归。司法鼓励我们见义勇为,这人间,正值得。
原文阅读:一份德法交融的判决,让正义不再瞻前顾后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潢川县驻郑州农民工党支部书记、省总工会副主席 黄久生
本案中老人猝然离世令人同情,但不能因此让劝阻者“背锅”。令人欣慰的是最终裁判结果情理法兼具,给见义勇为者吃了一颗“定心丸”。司法审判坚定地保护了善良和公义,为“路见不平、伸张正义”撑腰打气。司法裁判再一次引领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守护了社会正能量,弘扬了中华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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